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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王吉傲、吕宜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王吉傲,吕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48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住肥西县。被执行人王吉傲,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吕宜珍,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本院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吉傲、吕宜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吉傲所有的挂靠在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N×××××、皖N×××××、皖N×××××、皖N×××××、皖N×××××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飞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