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宣城恒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纪中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恒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纪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767-1号原告:安徽省宣城恒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81XXXX-4。法定代表人:沈惠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树生,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剑,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涛,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宣城恒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纪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骆玉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卞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