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4号原告崔某某,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91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精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