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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02深圳轩宇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健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轩宇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健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77-1号原告深圳轩宇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琼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名胜,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成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健辉,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解除双方涉案房产买卖合同,且被告已将定金和违约金支付给了原告,双方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并结清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轩宇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按规定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冬萌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