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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孙良云与孙良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孙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申字第0000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永圣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柯家垭村3组。法定代表人许文渊,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良云。孙良云与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许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年茅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19日,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该民事调解书违背申请人意愿,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官债权人的多次要求下,无奈违心参与调解;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借条是将高利贷及复利计算在内;被申请人计算高利贷及复利的违法行为也经十堰市公安局、十堰市检察院调查,记录在案。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要求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09)年茅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年茅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是在原告及被告参加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证据依据2008年4月18日的借款协议及2009年4月10日债务清偿协议,同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合议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调取公安卷宗,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孙良云计算高利贷及复利的违法行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申请人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合议,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申请人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明军审判员  杨志勇审判员  陈 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