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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48号原告:赵某,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王某甲,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女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5月原、被告发生冲突后双方分居,原告带着女儿在娘家居住,被告杳无音讯。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其女王某乙,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王某甲辩称:为了孩子不愿意离婚;原、被告之间还有夫妻感情,被告愿意和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婚生女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但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育龄妇女卡片、法院问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原告赵某起诉离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只要原、被告双方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珍惜建立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正确对待夫妻矛盾,互相尊重、信任、包容,遇事冷静处理,多沟通,多交流,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林 霞审 判 员 戴 志 强人民陪审员 汪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阳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