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邢台齐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邢台市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40号申请人邢台齐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龙岗大街汽车城。法定代表人:杨志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邢台市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龙岗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邢台齐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邢台市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82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杨志英所有的位于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淼岳林庄园C区4号楼××号房产(预售证号:(邢县)房预售证第006号)。二、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