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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陆海与覃钟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海,覃钟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陆海。被执行人覃钟彦。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陆海与被执行人覃钟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陆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用法院再继续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代理审判员  任贤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覃 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