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堵玉娥与陈昊、迟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堵玉娥,陈昊,迟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堵玉娥。被告陈昊,男,1982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8205270212,汉族,住宜兴市宜城街道茶东新村157号308室。被告迟丽丽,女,1982年5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205293927,汉族,住宜兴市宜城街道碓坊路2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堵玉娥与被告陈昊、迟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堵玉娥未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文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