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执复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昌隆、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昌隆、陆纪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隆,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纪律,王美平,铜陵东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复字第00007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王昌隆,居民。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纪律,农民。被执行人:王美平,居民。被执行人:铜陵东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南路。法定代表人:陆纪律,该公司经理。申请复议人王昌隆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王昌隆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王昌隆向本院提交的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昌隆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红兵代理审判员  吴松涛代理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