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苏州展鹏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与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展鹏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48-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展鹏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朱孝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及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53365元及利息35401元,承担诉讼费4028元、执行费2200元,合计1949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53365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949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53365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 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