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某某号。被告倪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东升花苑H2栋某某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