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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某某号。被告倪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东升花苑H2栋某某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