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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伟干与陈希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干,陈希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刘伟干。被告陈希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干诉被告陈希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并没有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刘伟干负担(原告已预交475元,剩余的237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