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伟干与陈希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干,陈希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刘伟干。被告陈希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干诉被告陈希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并没有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刘伟干负担(原告已预交475元,剩余的237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