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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波与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王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王洪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周波。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道东侧南水井泵房院内。被告王洪珍。二被告委托代理人XXX,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波诉被告秦皇岛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被告王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红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波,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被告王洪珍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波诉称,原告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向被告秦皇岛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供应钢材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法定代表人韩建华于2012年2月28日为原告出具《欠款及还款协议》一份,确认了欠款总额。2013年,原告又向被告公司供应钢材82021.3元。韩建华于2014年4月14日对欠款再次进行了确认。截止2014年6月11日,被告公司尚欠962021.3元未予支付。被告秦皇岛关城冲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韩建华货币出资30万元,被告王洪珍货币出资20万元,二名股东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应当在抽逃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二人系夫妻关系,韩建华于2015年1月去世,被告王洪珍应当对韩建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秦皇岛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钢材款人民币962021.3元,被告王洪珍在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款及还款协议一份,签订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最后确认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证明被告拖欠钢材款的具体数额。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被告之间确有买卖行为,韩建华担任经理期间进行了买卖,属于公司行为,由被告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具体数额应以双方签章的凭证为依据,因为韩建华已故,以法庭证据进行确认。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被告王洪珍辩称,被告没有担任过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没有受让过公司股权,有限公司的债务应由被告公司进行偿还。被告王洪珍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华为原告出具欠款及还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结止到2012年2月28日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欠周波货款100万元整,以后还款用此协议下方注明,由周波签字生效,直到还清为止。2014年4月4日,韩建华在协议上写明“以上协议连续生效”。协议左侧原告周波妻子杨秀敏写明:1、2012年10月8日老韩还料款5万元整;2、2014年4月21日老韩还料款5万元整;3、2014年6月11日老韩还料款2万元整,截止2014年6月11日老韩共欠款88+82021.3=962021.30元。庭审中,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协议中2014年2月28日起未偿还的部分超过了诉讼时效。2015年1月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华死亡。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显示,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为韩建华与被告王洪珍,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韩建华的实缴出资额为30万元,被告王洪珍的实缴出资额为2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周波与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约为原告提供了货物,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欠款及还款协议为据,协议中载明被告拖欠的货款数额为100万元,按照协议左方原告妻子杨秀敏写明的情况,原告周波最后主张的货款数额为962021.3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因被告主张2014年2月28日起未偿还的部分超过了诉讼时效,因被告协议的出具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2014年4月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韩建华在协议上写明“以上协议连续生效”,可视为被告承诺还款,诉讼时效中断,故本案中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王洪珍虽为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另被告王洪珍虽与韩建华系夫妻关系,但原告所诉货款为公司债务,故原告周波要求被告王洪珍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波货款962021.3元;二、驳回原告周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20元减半收取671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关城冲压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佳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