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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终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史洪伟、史红阳与被上诉人曹振海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洪伟,史红阳,曹振海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终字第00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洪伟。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红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振海。上诉人史洪伟、史红阳与被上诉人曹振海物权纠纷一案,史洪伟、史红阳于2014年9月5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曹振海停止侵权,腾出房屋,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史洪伟、史红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房产系李荣合生前于1982年所建,史洪伟、史红阳提供了显示了两个领证日期(分别为1993.12.4和97.7.10)的房产所有权证存根,证号均为南阳市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宛市房字第41100**号,其主要内容为“所有权人李荣合所有权性质私产;共有人一栏空白;房屋坐落卧龙乡王营村二组;房屋状况幢号1,间数4,建筑结构砖混,层数1,建筑面积(平方米)81.14……,(加盖了)南阳市房产发证专用章”。曹振海曾对该房产进行过改造并在改造后的基础上增建房屋11间。庭审中,曹振海承认包括增建后的整个房产,仅有原来的宛市房字第41100**号李荣合为所有权人的一个房产证明,并辩称其增建的11间房屋均无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另查,史洪伟(1970年6月13日生)、史红阳(1971年11月29日生)生父去世后,其母王云凡于1987年8月17日与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办事处王营二组的李荣合结婚。史洪伟、史红阳遂与生母王云凡一起与李荣合共同生活。1997年,史洪伟、史红阳生母王云凡病逝。李荣合于1998年11月6日与曹振海生母刘兰英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1975年5月16日出生的曹振海便由此随生母刘兰英一起与李荣合生活至李荣合2013年病逝(曹振海生母刘兰英已于2008年病逝)。现史洪伟、史红阳请求曹振海停止侵权,腾出由曹振海实际占有的房屋。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动产所有权受到侵犯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史洪伟、史红阳及曹振海都因其母亲和李荣合结婚共同生活,均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现李荣合已于2013年病逝,其名下的宛市房字第41100**号房产作为其遗产,应依法继承分割。现该房产并未依法继承分割,史洪伟、史红阳与曹振海因该房产的继承分割发生纠纷。该房产的继承分割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史洪伟、史红阳的请求应以享有该房产的相应权利为前提,并应出具相应的证据。诉讼中,史洪伟、史红阳举出的证据并未证实其对诉争房产享有可以确定的所有权。史洪伟、史红阳请求曹振海停止侵权,腾出房屋。当事人请求物权保护以享有相应的物权为前提,李荣合名下的宛市房字第41100**号房产未依法继承分割,故史洪伟、史红阳请求曹振海停止侵权,腾出房屋,因其对诉争房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身份无法确定,其不符合对诉争房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当事人主体身份。故史洪伟、史红阳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洪伟、史红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史洪伟、史红阳。史洪伟、史红阳上诉称:史洪伟、史红阳请求保护的物权是已经登记的房产,该房产与曹振海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身份无法确定的问题。曹振海添置的房屋没有物权登记,也不在史洪伟、史红阳请求的范围,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应合并审理。因此原审裁定错误,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请求物权保护应以享有相应的物权为前提,李荣合名下的宛市房字第41100**号房产未依法继承分割,故史洪伟、史红阳请求曹振海停止侵权,腾出房屋,因其对诉争房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身份无法确定,不符合对诉争房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当事人主体身份。故原审裁定以史洪伟、史红阳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史洪伟、史红阳的起诉并无不当,史洪伟、史红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马 蕊审判员  魏春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