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44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逄燕军,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逄燕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该停放在青岛市咸阳路、东海一路附近停车场内的鲁B×××××的白色天籁轿车内,容留胡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青岛市市南区多维精品酒店一房间内,容留胡某、江某、刘某、孙某(均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查获。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胡某抓获。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立功,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某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劣迹,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5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该停放在青岛市咸阳路、东海一路附近停车场内的鲁B×××××的白色天籁轿车内,容留胡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青岛市市南区多维精品酒店一房间内,容留胡某、江某、刘某、孙某(均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查获。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胡某抓获。经本院委托,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胡某案起诉书,旅客登记信息材料,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范家强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人民陪审员 杨淑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昊书 记 员 袁升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