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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罗某某。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已与被告秦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淑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