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罗某某。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已与被告秦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淑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