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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庆奎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奎,朱广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初字第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奎,男。委托代理人王慧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广义,男。委托代理人吴亮,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庆奎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庆奎及委托代理人王慧生、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诉称,原审被告起初是基于履行职务而代原审原告接收财物,但在原审原告要求返还而不予返还的情况下即构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原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87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胡乔琳审 判 员  蒋晓静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