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无锡育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区江南川湘野味烧烤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育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区江南川湘野味烧烤餐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无锡育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新光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陶开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区江南川湘野味烧烤餐厅,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新光路555号B区二层201。经营者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育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吉星公司)与被告新区江南川湘野味烧烤餐厅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育吉星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育吉星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育吉星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此款已由育吉星公司预交),由育吉星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