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丁志明与王天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明,王天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208号原告丁志明。委托代理人唐小涛,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明与被告王天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志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志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