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奎屯锦泰亿正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奎屯信汇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自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奎屯锦泰亿正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庭,该公司经理。被告奎屯信汇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锦泰亿正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奎屯信汇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二被告分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在审理管辖异议期间原告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4元,已减半收取8012元,由原告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改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