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詹贯峰与侯晓南,谢望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詹贯峰,侯晓南,谢望洁,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詹贯峰,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晓南,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望洁,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一审第三人: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杜欣。再审申请人詹贯峰因与被申请人侯晓南、谢望洁及一审第三人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地产)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詹贯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定詹贯峰违约的理由根本不成立。詹贯峰始终无不履行合同的任何意图,詹贯峰发出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函》只是合法告知侯晓南、谢望洁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而要求解除合同,并非詹贯峰单方不履行合同。(二)侯晓南、谢望洁具有非法目的,违法违约,强迫詹贯峰签订阴阳合同,如果詹贯峰不注意落进去了,侯晓南、谢望洁将可以比市场价少一百多万元的价格获得詹贯峰的房产,欺诈意图明显。(三)原审法院枉法裁判,宣扬违反国家法律的阴阳合同。原审法官与侯晓南、谢望洁勾结,詹贯峰提起上诉要预交4686元上诉费,而侯晓南、谢望洁提起上诉只预交了165.5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侯晓南、谢望洁提起一审诉讼,要求詹贯峰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詹贯峰是否违反双方签订的案涉《房产买卖合同》。2013年11月15日,詹贯峰向侯晓南、谢望洁邮寄《解除房产买卖合同通知函》,该函载明:“现詹贯峰通知侯晓南、谢望洁,自侯晓南、谢望洁收到此通知函时,《房产买卖合同》即时解除。”现詹贯峰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詹贯峰发出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函》只是合法告知侯晓南、谢望洁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解除合同的条件,詹贯峰始终无不履行合同的任何意图,明显自相矛盾,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函》记载内容不符。至于本案中是否存在阴阳合同,均不能推翻詹贯峰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事实,原审判决认定詹贯峰违约,并无不当。詹贯峰以原审判决认定其违约就认为原审法院宣扬阴阳合同,没有事实依据。詹贯峰与侯晓南、谢望洁双方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双方上诉争议的标的额大小不同,二审法院根据双方争议标的额的大小预收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詹贯峰以此主张原审法官与侯晓南、谢望洁勾结,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詹贯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詹贯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佘琼圣审 判 员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王红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