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曹坤华与王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坤华,王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曹坤华,男,1989年出生。被告王帅,男,1989年出生。原告曹坤华诉被告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坤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坤华诉称:2014年4月16日,被告声称开游戏厅缺钱,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6个月内还清。还款期到后,被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帅在答辩期内未递交答辩状。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曹坤华向本院提交被告王帅于2014年4月16日书写的《欠条》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王帅拖欠原告借款20000元。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曹坤华与被告王帅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16日,被告王帅声称开游戏厅缺钱,向原告曹坤华借款20000元现金,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曹坤华现金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六个月还款清。欠款人王帅,日期2014.4.16,身份证604123198912031792”。还款期到后,被告多次索要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曹坤华向法庭提供的被告王帅于2014年4月16日书写的《欠条》原件,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到期借款20000元之事实。原告曹坤华要求被告王帅支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曹坤华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曹坤华已预付),由被告王帅负担(与上述义务一同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琼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