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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肥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2002年9月10日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2月23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乡县看守所。肥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4)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栗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武某伙同另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乘坐车牌号为冀D×××××号客车,后被告人武某将同车乘客王某衣服割坏,并将其现金10300元盗走。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武某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辩称其没有盗窃。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武某伙同另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乘坐车牌号为冀D×××××号客车,后被告人武某将同车乘客王某衣服割坏,并将其现金10300元盗走。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被割上衣照片。2、肥乡县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3、抓获证明。4、武某犯敲诈勒索罪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5、被害人王某陈述,今天中午1点左右,在屯庄营村西加油站西边5、6里左右地方,我在车上睡着了,我右侧外边衣服被划开,右侧内兜里的10300元被偷走了。6、证人樊某证言,2013年11月21日中午12点30分,我从邯郸东站乘坐从邯郸开往侯村的公共汽车,在半路上有一老一年轻两男子上车,他们上车后那个年轻男子坐在最后一排中间,另一个坐在倒数第二排右边靠中间过道的座位上,年轻男子坐下就动别的乘客的包,我说:“你别动别人的包,你动人家包做什么?”他对我说:“别多管闲事,你是个男的,我就打你。”那名老的坐下大约过了有十分钟后就用手对他前面的乘客上衣兜比量,后来他就从兜里拿出一个纸包,从纸包里拿出一大约五公分长的刀片,这个老年男子用刀片去拉他前面乘客的口袋,那个老年男子把他前面乘客上衣拉开了一个大约十公分的口子,后就从那名乘客的破开口子上衣里慢慢地往外掏钱。有一次掏一张的,有一次掏多张的,最后一次掏的比较多,那个老年男子掏出来钱都给了坐在后面的年轻男子,掏钱的过程大约有二三十分钟,然后他们在一个加油站附近下车了。下车时那个老年男子往我口袋了塞了一百元,我就把那个被偷的人拍醒了,那个被偷了的人下车去追。年轻人在二十五到三十岁之间,那个年老的年龄大约四十岁左右,短发秃顶。口音都是本地人。7、樊某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樊某指认武某就是那个用刀片划破乘客上衣,然后往外掏钱的老年男子。8、证人杨某证言,我开车从邯郸往侯村走,到肥乡县郝庄附近上来两个人,然后到肥乡县屯庄营乡刘寨营路口附近,两个人下了车。因为我一直在开车,不知道车里发生了什么事,但那两个人下车后,我的车上一男乘客被一个女乘客叫醒,那个女乘客告诉那个男乘客他的钱被偷了。随后那个男的就让我停车,下车去追赶刚才下车那两个男的,但没有追上。那个男乘客回到车上后报警了。后来屯庄营派出所民警就来了。问:你是否认识那两个在刘寨营下车的人答:不认识,只知道他们两个经常在半路上车,半路下车。9、杨某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杨某指认武某就是2013年11月21日在郝庄上车并在刘寨营路口附近下车的那两名男子之一。10、证人董某证言,我的客车上有时会发生盗窃。问:你有没有怀疑对象?答:我知道有几个人经常在半路上下我们的车,有时两个有时三个,很多次都是他们几个上车再下车后乘客的财物就不见了。11、董某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董某指认武某就是在公共汽车上经常上车再下车后乘客被盗的嫌疑人之一。12、户籍证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汽车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艳芳审 判 员  王玉杰人民陪审员  李丙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