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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玉兰与杨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兰,杨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兰,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林业局大沟林场。被执行人杨振伟,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中兴现代明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兰与被执行人杨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振伟有一处房屋,此房屋申请人吴玉兰占有,等另案结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清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