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玉兰与杨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兰,杨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兰,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林业局大沟林场。被执行人杨振伟,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中兴现代明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兰与被执行人杨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振伟有一处房屋,此房屋申请人吴玉兰占有,等另案结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清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