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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全信诉被告王正宇、于群海、李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口头裁定笔录(2015)西民初字第0621号时间:2015年4月30日地点:民一庭审判员 : 于 驰书记员 :李泳璇原告王全信,男,194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正宇,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于群海,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长生,男,1949年出生,汉族。原告王全信诉被告王正宇、于群海、李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因起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全信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全信负担。审判员于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李泳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