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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大涛与杨鑫、贾淑芬、杨洪贞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大涛,杨鑫,贾淑芬,杨洪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徐大涛,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鑫,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淑芬,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洪贞,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大涛与被执行人杨鑫、贾淑芬、杨洪贞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24600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宪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