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执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济南永安柳工叉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孟召贤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永安柳工叉车设备有限公司,孟召贤,孟广生,刘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永安柳工叉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冯道雷,总经理。被执行人孟召贤,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孟广生,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刘绪国,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历商初字第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永安柳工叉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永安柳工叉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召贤,孟广生,刘绪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车产,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济南永安柳工叉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召贤,孟广生,刘绪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彬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盖 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