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军伟贩卖毒品一案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惠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大伟,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初中文化。2014年12月25日因吸食毒品及持有少量毒品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二十日。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200元、300元的价格四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某宾馆403房间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三小包,总净重为3.2克。经鉴定,毒品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200元、300元的价格四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某宾馆403房间吸食毒品冰毒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三小包,总净重为3.2克。经鉴定,毒品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李某某尿检结果呈阳性,系吸毒人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卡号为62122629040007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宁夏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宁)公(物)鉴(毒品)字(2014)036号毒品检验报告、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冰毒而故意多次实施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吸毒人员,量刑时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其多次贩卖毒品冰毒,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法律,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蓝色OPPO牌触屏手机一部、白色NOKIA牌直板手机一部、黑色钱包一个、银色电子称一台、吸毒工具一套、分装毒品冰毒的塑料包装袋九包,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宏伟人民陪审员 刘志民人民陪审员 王孝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江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毒品)、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