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锦执字第0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汪振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振兴,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李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锦执字第00419-1号申请执行人汪振兴。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福利村。负责人李文杰,厂长。被执行人李文杰。汪振兴与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张锦商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李文杰结欠汪振兴货款67600元,汪振兴同意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李文杰从2014年10月开始于每月的月底给付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65元,由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李文杰负担,该款汪振兴已预交,由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李文杰在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给付汪振兴。���、如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李文杰不按约履行,则汪振兴有权就货款67600元、诉讼费用1465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李文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汪振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已停业,李文杰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李文杰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已停业,李文杰现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锦商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晓 波审判员 黄 春 法审判员 李元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