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方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方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方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