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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方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方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方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