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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兴德与被告巴州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巴州区文广新局、邱志强、王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杨兴德,男,生于1963年,汉族,大专文化,广播电视站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州区三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举德,系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全权)代理人:田海荣,巴中市巴州区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州区文广新局。法定代表人:杨树,系该局局长。委托(全权)代理人:罗剑平,男,生于1965年,汉族,大学文化,文广新局副局长,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向仕明,男,生于1972年,汉族,大专文化,系区文广新局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邱志强(曾用名邱枭),男,生于1968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王强,男,生于1973年,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德与被告巴州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巴州区文广新局、邱志强、王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兴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杨兴德负担。审判员  杨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