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世成与孙炳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成,孙炳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435号原告王世成。被告孙炳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68号银河大厦13层。负责人李玉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汉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世成与被告孙炳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成撤回起诉。本��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奚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