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洮南市呼和车力蒙古族乡车力村村民委员会与鞠洪贵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呼和车力蒙古族乡车力村村民委员会,鞠洪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洮南市呼和车力蒙古族乡车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艳生,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宫莹,系洮南市车力蒙古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洪贵,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呼和车力蒙古族乡车力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鞠洪贵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洮南市车力蒙古族乡立业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时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