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贵生与杨建涛故意伤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生,杨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915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生,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建涛,男,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贵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建涛故意伤害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杨建涛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建涛生活特别困难。我院通过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提交审委会决定对申请人王贵生司法救助1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