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李倩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李倩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2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责人钟晓华,行长。诉讼代理人倪家文,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鹏,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倩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李倩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以被告李倩玉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9元、财产保全费547元,合计11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明敏助理审判员 李丹丹助理审判员 王 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劳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