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文光申请执行杨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4)东执字第303-2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光,杨文萍,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光,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文萍,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和,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文光与被执行人杨文萍、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文萍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和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折丹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