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人零陵区某某公司、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95号)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零陵区某某有限公司,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95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零陵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人蒋某某,男。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零陵区某某有限公司、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现原告也无法联系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荣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