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汤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汤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天明,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某,女,汉族,1994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汤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以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45元,减半收取442.73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毛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