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一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明义与被告王生钢、张先英、邢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义,王生钢,张先英,邢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一初字第198-1号原告郭明义,男,汉族。被告王生钢,男,汉族。被告张先英,女,汉族。被告邢永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义与被告王生钢、张先英、邢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明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永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明义自愿放弃对被告邢永忠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义撤回对被告邢永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杨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