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21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秦礼伟、董茜茜,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茜茜、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1日生下女儿李某某。婚后,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闹,原告曾于2014年6月向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离婚,之后虽撤诉,但矛盾并未消除,双方婚后经济独立,孩子开销基本由女方负担。现双方已无法继续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被告李某辩称,1、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闹,不属实;2、原告之前向海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最后原告撤诉是因为双方矛盾已消除;3、原告称双方经济独立,子女抚养基本靠女方,这个不属实,孩子满一年都是被告父母帮照顾的,双方之前也商量过,感情还有,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原告王某和��告李某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11月21日婚生一女,取名李某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2014)海民初字第0420号民事裁定书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杨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