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一层119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长春,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