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额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209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上库力某场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渤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