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新海诉被告关祥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海,关祥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朱新海,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微山县夏镇朱道沟村幸福南路北八巷*号,身份证号码3708261988********。被告关祥飞,1991年4月1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济沁河乡北济村*组。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二支公司,住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351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新海诉被告关祥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