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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华与韩永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韩永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刘华,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遂城镇广门村。被告韩永良,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遂城镇广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与被告韩永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