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华与韩永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韩永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刘华,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遂城镇广门村。被告韩永良,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遂城镇广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与被告韩永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