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民一终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玉棉与韩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国强,刘玉棉,景县广川镇韩木客村民委员会,郭风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一终字第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强,1969年3月4日,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丙旭,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才,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棉,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秀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景县广川镇韩木客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长锁,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审第三人:郭风池,农民。上诉人韩国强因与被上诉人刘玉棉、原审第三人景县广川镇韩木客村民委员会、郭风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景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丙旭、张文才、被上诉人刘玉棉的委托代理人陈秀敏、李旭、原审第三人韩木客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韩长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郭风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景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许晓芬审判员 刘万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