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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苏四维与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四维,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551号原告苏四维,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2区。法定代表人董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四维诉被告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苏四维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四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董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