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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金德与陈菊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德,陈菊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76号原告王金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金建中、金明宇,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菊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包家良,男,汉族,系被告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德与被告陈菊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德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王金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雪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育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