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光与青岛千水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光,青岛千水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高光,男,汉,1981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址: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千水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光与被执行人青岛千水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