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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牛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艳丽与赵五定、赵自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丽,赵五定,赵自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622号原告:陈艳丽,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杰,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五定,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自泉,男,194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丽与被告赵五定、赵自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艳丽承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