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牛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艳丽与赵五定、赵自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丽,赵五定,赵自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622号原告:陈艳丽,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杰,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五定,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自泉,男,194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丽与被告赵五定、赵自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艳丽承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来自: